深圳新聞網2025年6月5日訊(記者 翁任瑩)在數字經濟蓬勃發(fā)展的浪潮中,深圳前海法院以司法力量為數字經濟的穩(wěn)健發(fā)展保駕護航。2022年1月至2025年3月,1433件涉數字經濟案件在前海法院審結。1.4億元標的額背后,是前海法院對每一個數字權益的守護,也是激活新質生產力健康發(fā)展的法治力量。
合理界定數字權益保護范圍
“網絡上的財產雖然是虛擬的,但用戶或者運營商對權益的期待都是實實在在的,司法需要合理界定新型權益保護范圍?!?前海法院黃月瑩法官在回憶余某與H游戲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時說道。
余某下載H游戲公司名為“武林”的游戲,通過充值并完成相應的游戲任務獲得游戲中的“元寶”。玩了一段時間后,余某未再登錄游戲。1年多之后余某再登錄,發(fā)現游戲已經停止運營半年多了,但H游戲公司在游戲停服公告中對退還充值到游戲中的“元寶”方案不明確,雙方就退還虛擬財產的數額產生了分歧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游戲玩家通過設立游戲賬號,投入金錢和時間,提升游戲中虛擬人物的技能和裝備等,這些金錢的支付和勞動的付出使得網絡虛擬財產具有財產性。運營商應當注重保護玩家的合法財產權益,但游戲玩家也不應該怠于維護個人的虛擬財產,需要自行承擔損失,最終,法院判決H游戲公司退還部分“元寶”款項。
“在數字經濟時代,虛擬財產已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?!秉S月瑩法官認為,“一方面,企業(yè)需誠信經營,尊重用戶權益;另一方面,用戶也應履行合理義務,維護好個人財產。只有如此,才能構建起一個良性循環(huán)的權益保護體系,共同促進數字經濟的蓬勃發(fā)展。”
依法規(guī)制不當使用數字技術牟利
面對Y公司訴M公司委托合同糾紛案時,程曉嫚法官態(tài)度堅決:“流量造假就是破壞數字經濟的根基,司法必須依法規(guī)制。”
M公司開發(fā)了一款APP,為提高其下載使用數據,委托Y公司通過軟件群控手機、刷機等技術,虛增M公司應用程序在應用商店的下載量。為追討“服務費用”,Y公司訴至前海法院要求M公司支付“服務費用”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濫用數字技術造假,是不誠信的經營行為,不僅侵害手機應用程序消費者權益,讓誠信經營企業(yè)受到惡性競爭壓力,還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(huán)境。因此,法院認定Y公司與M公司之間的合同無效,駁回Y公司訴訟請求。
“當前網絡環(huán)境日益復雜,數字技術的發(fā)展運用也越來越廣泛,”程曉嫚法官表示,“通過對具體案例的裁判,依法對流量造假、不當使用數字技術等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進行規(guī)制,才能保障真正依靠創(chuàng)新和優(yōu)質服務的誠信數字企業(yè)脫穎而出,為數字經濟的健康發(fā)展營造一個開放、健康且安全的網絡營商環(huán)境?!?/p>
強化對數字文化成果的保護
“使用他人具有知名度的商標,作為自己游戲的名稱,有意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,屬于典型的侵害商標權的行為?!鼻昂7ㄔ毫制G法官具有豐富的知識產權案件審判經驗,妥善審理了不少涉數字音樂、網絡游戲、視頻直播等商標權、著作權糾紛。
在A公司訴X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中,A公司運營“除魔”游戲20余年,不僅擁有“除魔”注冊商標專用權,在同類網絡游戲市場上也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。但X公司為其運營的游戲命名,不僅包含“除魔”字樣,且使用了與之非常相似的商標。A公司認為這種行為非常容易導致公眾產生混淆,以為兩個游戲有關聯(lián)。
前海法院審理案件后認為,被控侵權的商標完整包含A公司注冊商標“除魔”二字,且其商標整體未能形成可有效區(qū)分的其他含義,兩者構成近似商標,讓公眾產生混淆。因此,判決X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A公司30萬元經濟損失與合理維權費用。
“對于數字企業(yè),品牌建設至關重要,保護企業(yè)的知識產權和商業(yè)信譽,讓企業(yè)在創(chuàng)新發(fā)展過程中沒有后顧之憂,”林艷法官說,“這樣才能吸引更多企業(yè)放心投入資源進行技術研發(fā)和品牌培育,從而整體促進創(chuàng)新企業(yè)的聚集性發(fā)展,提升地區(qū)在數字經濟領域的競爭力?!?/p>
近年來,前海法院不斷提升專業(yè)化審判水平,從虛擬財產保護到加強數字成果保護,通過一個個鮮活的案例和一次次專業(yè)的審判,為數字經濟的蓬勃發(fā)展筑牢法治基石,助力新質生產力在法治的陽光下茁壯成長。